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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矿产开发 “绿色环境”
来源:绿盟  日期:2016-04-08  浏览量:1125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6-01-15 11:27

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勘查开发布局,促进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相协调。矿业权管理是矿产开发管理的核心,当前要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推进矿产开发管理优化升级。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深化矿业权产权体系改革,奠定矿产开发生态文明基础。目前的矿产资源产权体系已经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下一步的改革仍要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这有三方面问题需要深化:一是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抓手尚待完善,尤其是经济抓手薄弱。二是矿业权内部及权能之间的层次和结构需要进一步理清,如同一矿区不同风险矿种重叠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优先级关系等。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修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索研究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

完善矿业权布局制度体系,优化矿产开发生态空间格局。要加快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融合的技术研究,在矿产资源规划中划出矿业权设置区划。设置区划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规划层级越小,矿业权设置内容应该越细致越微观;规划层级越高,规划内容则应宏观把握。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应就矿业权的重叠、整合等问题分章论述,切实起到优化布局的作用。目前,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已全面铺开,应加强技术研究,支撑各地编制既符合实际,又切合政策要求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此基础上,要持续推进矿业权整合,按照一个矿区、一个矿业权的思路,整合小、散、技术落后的矿产开发企业的矿业权,提高矿产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持续优化矿产开发生态空间格局。

优化矿业权审批监管服务,明确矿产开发生态文明导向。矿业权管理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方面,要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国土资源部代表中央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直接行使所有权,调整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范围,其他矿产资源所有者分级、分类交由地方政府行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以市场化出让为原则,协议出让为例外,修订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在现有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另外,推进实现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统一登记配号系统。

拓宽矿产资源节约利用机制,完善矿产开发生态文明抓手。要规范完善节约标准,如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同时,要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可以考虑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基于“三率”水平的资源税费优惠或补贴政策。此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从制度上在全社会营造资源节约利用的氛围。

加快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提升矿产开发生态文明能力。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落实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考虑将资源补偿费变为国家权益金,参照国际标准,科学确定权益金征收标准,使矿业权出让价款回归理性水平。另一方面,要确实保护矿业权人的投资收益。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有序提高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明确矿产资源税的超额利润税功能,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退还机制。

强化矿产开发收益分配,增强矿产开发生态文明功能。从根本上提高矿区居民发展能力,如有条件的地方,矿区居民以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资产入股矿山企业,推进村矿共建,依托本地自然风光、非矿资源,发展非矿产业。与此同时,推进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优先安排矿区居民及子女就业,涉矿服务产业由矿区集体或群众承办,支持矿山企业捐助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惠民活动。此外,统筹使用资源税费,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居民受益的转移支付制度,将资源税和国家权益金、两权价款统筹确定相应的比例集中向矿区民生倾斜,实现利益共享,建设和谐矿区。

推进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提升矿产开发生态文明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要从控制性和激励性两方面制度着手:一方面,统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制度,对矿业权人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动态与过程监管。规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加强矿山闭坑管理。另一方面,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矿区残余资源、矿区土地使用权等作为重要抓手,引入社会投资,通过公私合营模式(PPP),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建设绿色矿山,切实提高矿产开发生态文明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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