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2019年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面积8.84万公顷,矿山生态修复任务重、难度大。长江经济带(云南段)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范围为金沙江云南段和主要支流赤水河沿岸各10公里范围内,包括迪庆州、丽江市、大理州、楚雄州、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等7个州(市)23个县(区)。该范围内共有442个废弃露天矿山,面积总计1658公顷。 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为我省今后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积累好的经验,修复大地“伤疤”,助力“美丽云南”建设。
长江(云南段)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宜建则建,通过修复治理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修复工作将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选择乡土植物进行生态恢复,严禁大搞“盆景”式修复,用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收益。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监测监管平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主要技术手段,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省-市-县三级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精准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矿权审批、延续、更改、关闭等环节监管矿山主体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从而从源头严防出现新的露采矿山生态破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