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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问题与解答(一)
来源: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日期:2024-03-25  浏览量:1670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近日,针对第一阶段提交的CBAM报告填报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2月28日在官网上更新了“CBAM常见问题与解答”文件。与上一版本(2023年12月22日发布)相比,该文件新增或修订常见问题共42个,CQC CBAM研究小组将涉及填报的部分重点问题进行了翻译整理,供读者参考。


Q1:是否接受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的排放因子?

回答:

不。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不能用于计算CBAM报告中的隐含排放量。但请注意,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即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对于申报的每种进口产品,申报人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确定排放量。在这限定的时间内,可使用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此外,在2024年底之前,如果使用实施条例 (EU) 2023/1773 第 4(2) 条所述的合格监测和报告方法之一来确定隐含排放量,并且该方法使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排放因子,则也是可行的。如针对非欧盟运营商的指导文件第6.2.1节和表6-1所述,CBAM的隐含排放的概念比生命周期评价 (LCA) 和产品碳足迹 (PCF) 的范围更窄。因此,使用LCA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大大高估了隐含排放量。这与旨在反映EU ETS所覆盖的排放量的CBAM的设计背道而驰。在正式实施阶段,如果进口商使用这些排放因子,他们将被要求交出过多的CBAM证书。但是,不能排除LCA数据库供应商将来开发CBAM兼容数据集的可能性。由于生产CBAM产品的设施运营商负责报告正确的数据,他们将能够使用这些数据库,只要数据库文件提供证据表明数据库值的系统边界适用于CBAM。


Q2:CBAM将如何解决成品或半成品的碳泄露问题?

回答:

CBAM主要适用于基础材料和基础材料产品,但也适用于一些成品/下游产品,例如紧固件(CN代码7318 XX XX)。CBAM条例将在过渡期结束时进行审查,以根据选定的标准评估是否可以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内添加额外的产品和行业。


Q3:是否必须报告CBAM申报产品的相关运营商/设施?

回答:

作为一般规则,申报人必须报告生产CBAM产品的运营商/设施的信息。若偏离本规则,报告申报人可以决定不提供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进口产品信息,前提是根据实施法规 (EU) 2023/1773第4(3) 条使用其他方法确定了隐含排放量,包括委员会提供和公布的默认值。不强制将运营商/设施添加到CBAM过渡期登记处中的运营商/设施登记表。这是一个可选功能,旨在减轻多重报告的负担。因此,有关运营商/设施的数据可以直接填写在CBAM报告中,而不必事先记录在运营商/设施登记表中。


Q4:CBAM报告中的‘钢厂识别号’一栏应填写什么?

回答:

“钢厂识别号”,也称为“炉号”,原则上表示钢材来自哪个工厂/熔炉。如果有很多不同的热量数据,我们建议留下评论。然而,如果只有几个热量值,则可以在字段中填写它们。请注意,虽然我们鼓励您提供此信息,但“钢厂识别号”是一个可选字段。


Q5:计算隐含排放量应使用进口CBAM产品的毛重还是净重?

回答:

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CBAM产品以净重计量。因此,在计算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时,应使用净重。


Q6:铁矿球团是否属于CBAM范围?

回答:

是的。铁矿石球团属于CN代码 2601 12 00“团聚铁矿石和精矿,除焙烧黄铁矿之外”。它们被认为是生铁或直接还原铁 (DRI) 生产中的前体(“烧结矿”)。


Q7:我们可以将一个钢铁厂分成多个设施吗?

回答:

可以将钢铁厂划分为不同的设施。如果一个设施内存在不同的生产工艺,甚至必须将设施划分为单独的生产过程。此外,分隔设施对于更详细、更透明的监测特别有用。例如,将炼焦炉和石灰生产视为单独的设施可能是有用的,因为它们不会计入所生产的钢的隐含排放。根据实施法规 (EU) 2023/1773 的监测规则,设施的划分不应导致钢铁产品最终隐含排放的不同结果,因为CBAM方法充分考虑了前体。


Q8:我应该在“适用的报告方法”和“其他来源说明”字段中输入哪些信息?

回答:

在“适用的报告方法”一栏中,要求提交报告的申报人提供关于所使用的监测和报告方法的补充信息。例如,在使用间接和直接排放的实际数据来确定特定隐含排放量的情况下,申报人可具体说明方法是基于计算(标准或质量平衡)还是基于测量。在“其他来源说明”一栏中,要求申报人提供关于排放因子来源的更多细节。这可能包括提供公开数据或其他相关来源的网络链接。


Q9:由于技术错误,我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第一份CBAM报告,该怎么办?

回答:

如果申报人由于技术错误而无法在提交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则可以通过CBAM过渡登记处请求延期提交。“申请延期提交(技术错误)”选项在CBAM过渡期(2024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可用。在提出请求后,申报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CBAM报告。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实施条例第 2023/1773 号,申报人可以随后修改和更正其前三份CBAM报告,直至2024年7月31日。根据NCAs的规定,对于在提交第一份CBAM报告时遇到困难的申报人,将不进行处罚。更多关于延期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考CBAM官网“指南”部分发布的“CBAM-申请延期提交报关程序”文件。


Q10:我没有在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现在会发生什么?

回答:

未在截止日期内提交CBAM报告属于违反实施条例的行为。如果不提交CBAM报告,可能会受到处罚。如果申报人未能在提交期限内提交CBAM报告,NCA将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处提出提交请求。如果提交报告的申报人未注册,NCA将在登记处之外与申报人联系。或者,如要在截止日期后提交CBAM报告,申报人应联系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这是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处中的请求功能完成的。如果申报人未注册,则应通过CBAM网站"向何处报告"这部分中公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NCAs临时清单"文件中指定的联系点与国家主管机构联系。NCA将为申报人提供一个参考编号,这将允许申报人使用CBAM过渡登记处中的“申请延期提交(由NCA请求)”功能。然后,申报人将有30天的时间提交报告。更多关于延期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考CBAM官网“指南”部分发布的“CBAM-申请延迟申报流程”文件。


Q11:不遵守CBAM法规是否会受到处罚?

回答:

是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必须报告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报告申报人可能面临每吨未报告的排放量处以10欧元到50欧元不等的罚款。在CBAM报告缺失、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下,NCA可以启动更正程序,允许报告申报人纠正潜在错误。NCA应在以下情况实施处罚:a) 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提交CBAM 报告的义务,或 b) CBAM报告不正确或不完整,且申报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主管当局启动更正程序后的CBAM报告进行更正。


Q12:如何处理没有排放数据的库存产品?

回答:

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可以使用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默认值来估算此类库存项目的隐含排放量。随后,需要报告实际数据。如果缺乏旧备件或库存产品的数据,可以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提交类似或相同产品的数据。


Q13:我想更正一份CBAM报告。我应该立即更正个别信息,还是要收集更正的项目,然后提交一份综合更正报告?

回答:

对于在允许的时间段内修改报告的频次没有限制。由于委员会从2024年2月开始分析报告,例如生成汇总统计数据,因此即使之后可能会进行进一步修改,我们仍鼓励申报人在获取信息后尽快更新信息。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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