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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日期:2022-05-24  浏览量:1640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近日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严格限制数量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安全管理要严格遵守“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对拟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职责,应对劳务派遣人员依法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等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应参照劳务派遣人员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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