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方面,该《方案》有明确要求——
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中规院王家卓对此解读道,《实施方案》之所以提出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主要是希望各地能够抓住当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主要矛盾,把目光从“过高出水标准”转移到“管网建设”上。
的确,一些地方长期不重视源头治理,只想在末端兜底。重厂轻网,污水该分不分,该收未收,最终只会陷入水环境长期无法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怪圈。与其在“准IV”、“准III”提标上白白浪费,不如把提标的资金用到管网建设和改造上。
近年来,一些地方急功近利,一些地方攀比跟风,通过制定法规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升为III、IV类,而这就意味着更高的建设、运行费用、更多的财力消耗。
举个例子,东部某城市要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据悉,其招标报价高达1.8亿元,而事实上如果采用绿色系统(湿地等自然净化能力)加灰色系统(污水厂建设和技术)的处理方式只要3000万元就足够了!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作用而忽视自然净化能力的做法,会造成重大浪费。
为什么要反对盲目提标?钱易、彭永臻、任南琪、曲久辉等多位院士学者在人大涉水问题发言给出了答案:
1、不具备合理的投入产出效益
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进行提标改造到地表Ⅳ类,相对于改造所付出的工程代价,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的幅度将十分有限,从技术经济角度已经不具备合理的投入产出效益。
改造管网比单纯将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更高效。通过完善污水管网,理论上可将COD和氨氮的年削减能力分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可新增削减能力的21.9倍和33.3倍。
借权威论文《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来说:
“在水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简单利用污水处理厂提标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车薪”、”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到准Ⅳ类后再排到其中,是一种投资浪费”。
2、提标但不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易引发行业冲突
有一说一,目前我国市政污水管网的有效运行仍有待提高,管网的大健康检查、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老旧管网的维护改造,以及有效的日常运营都是保障污水厂有效运营,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前提,这些并非提标就可以“一劳永逸”,而是行业系统性的管理问题。
如近年来出现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事件为例,就充分反映出行业管理的系统性问题。
目前,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比例在40%左右,而社会资本在政府多部门关系协调能力上明显处于弱势,且对于超标排放的主体亦不具有执法权。
在行政分割的背景下,若上游排水超标,社会资本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只能“被动接受”,但在标准提高,上游排水超标的双重压力下,污水厂很难做到有效运营后的达标排放。
如何保障管网的有效管理,是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的前提,亦是保障提标效果显现的前提。
3、现阶段根本没必要提标
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是针对不同情况作了系统规定,适用于几乎全部的排污情况,是深度契合我国国情的,在现阶段甚至未来一段时间,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
一般来说,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我国的标准甚至更严。如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看:美国没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欧盟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法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英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荷兰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换句话说,对于有机物这项关键指标,这些国家执行的标准相当于我们的二级排放标准。
从一级A提到地表Ⅳ类水标准,CODCr就要从 50mg/L提至30mg/L,提高的部分也仅仅是去除了少量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的难降解有机物,再加上5倍的成本,实在无必要。
提标改造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学科多,相关部门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合理都会给工程改造带来影响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直接关系到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的多少、处理效果的好坏、占地面积的大小、管理上的方便与否等关键问题。
不是反对提标,而是反对盲目,就算要提标,操作过程也要符合科学制度。彭永臻院士在2019年就表示应尽快遏制盲目提标,提出“标准应因地制宜”——
1、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必强调“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
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而在其他国家,主要根据不同水环境容量和处理规模,每个城市、甚至每座污水处理厂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2、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称为营养物,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湖泊、海湾等缓流水体,藻类异常繁殖的富营养化。因此,排入这类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例如,湖泊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条件仅为总氮(TN)>0.2mg/L,总磷(TP)>0.02mg/L,而目前我国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不超过15mg/L,TP不超过0.5mg/L,这都是上述临界值的几十倍。
可见,即使都达到一级A的标准排放,仍会对这类水体造成严重危害,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漫延。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3、针对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对于不会发生富营养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会对水体造成危害。
例如,我国东北的内陆水体,发源于嫩江,汇入松花江,再汇入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再通过俄罗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终进入没有海湾的公海,不会发生富营养化。而且东北地区气温低,生物脱氮除磷非常困难。
因此,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广大地区,适当放宽氮、磷排放限值,不仅不会危害水环境,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国外针对类似地区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的三大污水处理厂,仅经过初级处理后直接排海。)
正所谓,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核心是管网。
一味地追求提标,只会加剧企业运营压力,加重城市财政负担,最终导致“建得起用不起”情况的出现。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看,过高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于黑臭水体治理的意义十分有限。
有数据显示,从我国总体来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率的增长动力逐年减弱。
2002年~2016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总体略大于污水处理量的增加速度。2010年~2016年污水处理设施余量与全年平均负荷率调查分析结果表明,2013 年后污水处理率增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污水处理率不再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而快速增长。
因此,随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率的增长动力逐年减弱,将有限的资金优先投入到排水管网建设和维护中,对于黑臭水体治理来说“更具性价比”。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赖明勇提出建议,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及修复力度,把城市的“里子工程”摆在更突出的位置。
(1) 尽快提高排水管网改造修复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入力度,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2) 以加大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和修复力度为抓手,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城市污水收集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3) 探索“建管一体”的排水管网治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职责,建立权责一体、规建管养一体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入民营资本,提高排水系统建设、治理及运维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来自于一线环保人的“好思路”、“好声音”正逐步化为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好制度”。
2019年,住建部、环境部、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其中就强调,要“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2021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其中第三十八章第二节“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规定了“十四五”时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几大任务。这里面,“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也是排在精准提标、污泥无害化、污水资源化之前,在水污染治理中位列第一。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到“十四五”期间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式生成,提到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
可以看出,无论是基层声音,还是政策层面的铺开,上层都在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污水治理的主要方向已经转变为解决管网问题与水环境治理现状之间的矛盾,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厂出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