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网站!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矿业动态 > 政策法规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3-01-31  浏览量:997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环境信访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二、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三、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五、删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删去《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绿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