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以下简称“矿业权基准价”)是指基于市场条件下,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矿业权基准价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的对照参考,两者就高确定评估结果。2018年,我厅制定了我省的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144个矿种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矿种(29个)以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要求各省制定本区域的矿业权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二、目标任务
一是维护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二是遵循规律。遵循矿产资源赋存开采的客观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三是依法依规。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准则。四是提升水平。有利于提升我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逐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五是注重衔接。有利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税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采矿权的采矿权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已发布矿种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一是统计采矿权基准价实施后评估案例,对比评估单价与发布的采矿权基准价单价的变化,通过资源量、矿产品售价、开采条件等,分析变化原因;二是统计2019年以来矿产品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上涨后的价格变化幅度;三是根据以上变化测算采矿权基准价单价调整幅度。
2、新增矿种基准价的制定方法。在已有评估案例统计分析、同类矿产综合对比的基础上,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的预期收益为依据,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要求,选择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对部分矿种进行模拟评估,综合考虑成矿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品市场价格、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等因素,分类对比测算采矿权基准价,设立调整系数。
(1)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调整系数。
“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规定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基准价单价: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
调整系数:为各调整系数之积。
地区调整系数:对序号1-15的矿种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其它矿种不设地区调整系数。
综合利用调整系数:专为饰面用石材类矿产设置,矿山综合利用荒料外资源,对荒料外资源按建筑及其它用矿产基准价×综合利用调整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基准价。
(2)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需分别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主矿种累计相加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3)建筑类矿产用于加工板材、碑石、雕刻、风景石的按饰面用途;用于加工条石、碎石的按建筑用途。
(二)探矿权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单位面积探矿权基准价计算法。对未进行过地质勘查或进行过地质勘查但未提交资源量的区块(含目标矿种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基准价按拟出让探矿权面积计算。
计算公式: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位面积基准价单价×探矿权面积。
2、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对已进行过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资源量的区块,设置调整系数,然后乘以采矿权基准价单价,计算出探矿权基准价。
(1)计算出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计算公式:
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推断资源量×系数+控制资源量×系数+探明资源量×系数)×设计和采矿损失调整系数。
资源量可信度系数:推断资源量0.8,控制资源量0.9,探明资源量1.0。
设计和采矿损失调整系数:0.9。
(2)以面积计算法出让探矿权区块涉及多个矿种的,面积基准价单价以勘查主矿种确定;以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出让探矿权区块的,已有查明资源量涉及多个矿种的,各矿种分别计算累加,计算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3)对投入一定地质勘查工作,仅估算了零星资源量的探矿权,按照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法和面积计算法计算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涉及范围
涉及以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9个矿种:石灰岩 白云岩 大理岩 蛇纹岩 霞石正长岩 闪长岩 辉绿岩 辉长岩 辉石岩 玄武岩 凝灰岩 花岗岩 正长岩 安山岩 片麻岩 板岩 页岩 角闪岩 橄榄岩 黑曜岩 石英岩 砂岩 耐火粘土 伊利石粘土 凹凸棒石粘土 海泡石粘土 累托石粘土 其他粘土 天然石英砂
五、操作(办理)方法
根据矿业权人的出让收益处置资料,委托相关评估公司,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准则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基准价计算结果对照,就高确定评估结果。
六、注意事项
矿业权人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地质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七、关键词诠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基于市场条件下,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
八、惠民利民举措
无
九、新旧政策差异
2018年我省发布的采矿权基准价是以保有资源储量为计价单位。本次以储量作为计价单位。根据矿产品价格、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计价单位变化等三个因素,各矿种基准价同口径对比情况如下。
(一)饰面用矿产: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较原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分别提高了100%、87%、87%。
(二)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较原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分别提高了50%、33%。
(三)建筑用石灰岩、白云岩、水泥用石灰岩较原采矿权基准价单价提高了30%;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与原采矿权基准价单价持平。
(四)石英岩、砂岩较原采矿权基准价单价提高了48~70%。
与邻省相比,我省非金属类矿产采矿权、探矿权基准价总体低于山东、河南,高于山西、内蒙古、辽宁,处于中间水平。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