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16年第一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下达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请于2015年4月5日前将我部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到相关企业,计划分配权不得下放。
二、计划应下达给符合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应获得计划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
(四)不在6家稀土大集团组建实施方案内的新生企业,及过去没有指标的企业。
三、在稀土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超计划生产、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尚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企业,要核减直至取消计划。
四、计划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大集团, 在集团外的原有计划企业指标要继续核减,集团企业的指标由集团商所在地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后下达到企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相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计划管理规定,并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力度,要逐月对计划执行情况、冶炼分离企业收购矿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追查矿产品来源,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稀土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运行监测分析。6家稀土大集团和有关省(区)要建立生产台账,按月上报计划执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请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上报上个月数据和生产情况。
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2016年第一批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张虎
电 话:010-68205584(含传真)
省(区)或中央企业2016年 月稀土生产统计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