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提高部分企业稳岗补贴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社厅有关精神,青岛市从2015年6月起,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五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并于去年底将这一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出台的《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要求,日前,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做好稳岗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加以明确。
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企业可按规定将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还调整了稳岗补贴的申报时间,即由原来的定期申报调整为即时申报、按季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单位参保地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领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仍按原政策执行。
《通知》自2016年6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