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纵深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做强做优清洁高效电力产业,促进十大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贵州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8〕33号)和《贵州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贵州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2020年行动计划》及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起草了《贵州省十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公示。
《办法》表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清洁高效电力产业发展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其职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具体项目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清洁高效电力产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支持新建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开展煤电联营、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智慧电网项目建设、清洁高效电力产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基地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任务安排等。其中,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三、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分别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绩效承诺目标报省能源局,经审核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应与省能源局签订“绩效承诺目标”协议,绩效承诺目标与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首次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支持总额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完工经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按照“绩效承诺目标”对标对表验收合格后予以下达。未完成绩效承诺目标的项目,收回已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
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额度分别以项目实际融资利息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测算依据,经审核评审对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予以补助。一是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额度分别以项目实际融资利息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测算依据,经审核评审对符合规定支持的项目予以补助。二是融资比重低或无融资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额度核定,具体补助金额按补助标准执行。股权投资“一事一议”,单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股权投资机构实施。对2020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清洁高效燃煤发电项目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具体贴息补助和直接补助额度按此条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为增加省内全社会用电量,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在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中,对发电企业降价达到5分/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部分进行补助,对应的直接交易电量补助标准为0.05分/千瓦时。对2020年开展煤电联营的主体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具体的煤电联营方式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燃煤发电机组改造方面,(一)节能减排改造。对列入2020年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计划并实施完成的发电企业,按每个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电厂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二)供热改造。对开展供热改造且设计供热蒸汽量达到100吨/小时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按每个供热改造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升参数”改造。对2020年开展现役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升参数”改造试点,并于2022年前将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的主蒸汽温度改造提升至562℃以上的公用燃煤发电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
此外,对2020年新建综合充能站示范项目,或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加甲醇站等新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且直流充电设施功率不低于480千瓦的项目业主给予补助20万元,直流充电设施功率每增加120千瓦提高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220千伏智能变电站(配置各类在线监测仪器、室内巡视机器人、表计识别摄像头等智能化装置,实现变电站内10千伏及以上一次设备以及关联的二次设备具备遥控化、自动化、程序化智能操作)示范项目建设的电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批准建立的清洁高效电力产业重点实验室和2020年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清洁高效电力产业人才基地按“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规定,省能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企业)吸纳就业、税收贡献、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经领衔省领导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从2020年起执行,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清洁高效电力)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9〕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