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网站!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矿业动态 > 行业动态
铜川矿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来源:煤矿安全网  日期:2016-07-01  浏览量:1070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公司(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解答

1公司(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如何推进和管理

按照“精干高效、注重效益,依法合规、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为做好公司(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公司(局)成立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并在公司劳资社保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各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共同组织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政策解释、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和推进劳务输出、项目承包运营、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同时针对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际,按照离岗退养、内部待岗、停薪留职、自谋职业、长病、长学、1—4级工伤、5—6级工伤、“两不找”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共同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为富余人员分流和转岗就业创造条件。

2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范围是什么?

富余人员是指公司(局)属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定员管理暂行办法》(陕煤化司发[2016]57号)和《关于下达所属单位标准劳动效率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16]40号)文件要求,从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剥离出来的在岗合同制富余人员(包括从各级管理岗位剥离出来的富余人员)。

3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有哪些?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和退职,离岗退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内部转岗就业、外部承包运营、政府公益性岗位、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等。

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根据国办发[1978]104号、[85]煤劳生字(第109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5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病退、退职?

根据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本人申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病退手续。

未达到退休年龄(即男<50周岁,女<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本人申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手续。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离岗退养和待遇?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职工(含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离岗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所在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并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养生活费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加本人工龄津贴确定,工龄津贴标准按照集团公司及矿业公司(局)有关规定执行,工龄计算至办理离岗退养之日。离岗退养人员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本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按照上年缴费基数或者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本人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退养生活费=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龄津贴。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5年,陕西省1、2、3、4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80元、1370元、1260元、1190元。铜川市属于二类地区,标准为1370元。

工龄津贴标准采用分段累计法计算,分段标准为:1-5年,5元/年;6-10年,10元/年;11-15年,15元/年;16-20年,20元/年;21-25年,25元/年;26-30年,30元/年;31年及以上,35元/年。工龄津贴计算至办理离岗退养之日,离岗退养期间不再调整。

举例来说,如果铜川矿业公司(局)一个工龄20年的员工办理离岗退养,他应发退养生活费为1370元(铜川市最低工资标准)+250元(工龄津贴)=162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为其实发生活费。

7对自谋职业人员有哪些规定和鼓励措施

对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意向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协议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单位保留其社保关系,各类社保费用由职工个人全额缴纳。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支持(续签协议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支持)。一次性经济支持的条件与标准为:

在公司(局)属企业工龄满3年,且距离岗退养年龄5--10年的,单位可一次性提供3万元经济支持;在公司(局)属企业工龄满3年,且距离岗退养年龄超过10年的,单位可一次性提供5万元经济支持。

本人在公司(局)工龄不满3年或距离岗退养年龄不满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经济支持。

8内部待岗有何规定,待岗期间有何待遇?

对于通过以上渠道无法安置或暂未明确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统一实行内部待岗,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书”,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职工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岗人员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本人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提供岗位后不愿上岗的,由所在单位制定相应措施,核减本人待岗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

1. 凡进入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的人员,其待遇与在岗人员同步发放。执行过程中符合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局)待遇调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其待遇相应进行调整。

2. 凡从岗位剥离出来且按规定进入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的人员,从进入“中心”的次月起执行相关待遇。

3. 东区三对关闭矿井(鸭口煤矿、徐家沟煤矿、王石凹煤矿)原享受“40.50”、“45.55”优惠政策的人员,统一按《铜川矿业公司(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执行离岗退养待遇,原待遇与现行规定的差额部分由公司(局)统一核准后补发。

4. 对自愿放弃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培训后可转技能操作岗位。

5. 各单位原不在岗人员必须按原渠道进行管理。

6. 公司将根据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生活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7. 公司(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长效机制的意见》中的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8. 各单位要以效益为导向,严格按照定编定员标准规范劳动用工,从主营业务剥离的富余人员优先安置在非主营业务岗位,转岗培训合格的人员优先置换各类非合同工,最大限度清理压缩非合同制用工,彻底清退外包外委队伍,为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9. 凡经公司(局)决定纳入关、停、并、转的单位,一律停止进人;正常生产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员工,各类非生产岗位的自然减员,原则上只出不进,只退不补,生产岗位缺员优先在待岗人员中公开选聘、择优上岗。

10. 各单位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转岗和专业化培训,组织专业团队,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外承包相关业务,拓宽富余人员安置渠道。

11. 各单位要做好富余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加大与铜川市政府的沟通力度,通过争取稳岗补贴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最大限度地安置富余人员。

来源于:陕煤铜川官网

绿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