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省贯彻国务院煤炭行业脱困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煤炭生产监管,严控煤炭产能产量。
一、坚持产能等量置换原则,严控新增能力。严格新建矿井准入标准,新建矿井新增能力必须有核减能力替换;在建矿井严格按设计规模确定生产能力;生产矿井在现有生产能力基础上增减平衡,以减为主。完善生产能力正常核定机制和管理考核机制,坚持总量控制和压减闲置能力,突出抓好衰老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南屯、济宁二号等9处煤炭闲置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减产能485万吨/年。同时,加强矿井生产能力动态监管,及时对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进行产能核定。
二、切实调控煤炭产量。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确定调控目标,对全省煤炭产量进行引导和调控,同时,加强产量调度统计,及时掌握产量情况。9月份以来,通过停产整顿、停产检修、职工集中休假等方式,降低生产强度,减少煤炭产量,2014年全省煤炭产量1.48亿吨,同比下降1.8%。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煤炭生产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全省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10月份以来对济南市、枣庄市、淄博市所属煤矿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