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条例(草案)》共7章34条,从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保障监督等多个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及具体措施,注重解决实际突出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增大,露天矿山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安排部署了多轮整治和修复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目前还存在 “小散乱”问题突出、历史遗留矿山亟待治理、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法治层面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范围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露天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废弃露天矿山。
谁来承担综合治理义务和生态修复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露天矿山企业承担综合治理义务和生态修复责任。对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在查清灭失原因,防止相关主体逃避责任的前提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由无证开采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哪些区域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铁路、重要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