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信息已经报备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建设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煤矿的产能情况予以通告。
对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建设煤矿,产能不予通告。
本次通告建设煤矿10处(涉及产能300万吨/年),生产煤矿18处(其中,取消通告2处,涉及产能50万吨/年;继续保留通告16处,涉及产能1374万吨)。
生产煤矿应在矿区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经审查确认后,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