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8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进一步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用矿、用地、税费优惠、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指出,大力支持企业用矿需求,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大型绿色矿山企业优先整合资源勘查开采,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分配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开采指标;为绿色矿山企业开通矿业权审批涉及各环节事项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矿业权审批涉及各环节的审批时限;以招标的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时,评标中将绿色矿山作为评分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并对符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协议出让矿业权;对通过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的煤矿绿色矿山,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倾斜。
《措施》明确,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将绿色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排土(渣)场等采矿用地项目布局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鼓励绿色矿山企业对矿山所在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为耕地、林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增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产生的腾退指标可优先保障本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需求;在矿山及周边区域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绿色矿山企业,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等产业开发。
《措施》还对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创新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涉及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符合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认定“三高”(高成长、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相关产业基金或专项基金,在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运营;积极开展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矿山项目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