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近日《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办法明确,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提出,保证金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其中,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缴存保证金承诺书。申请采矿权获批准后,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按应缴存额30%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在矿山建成投产本年度一次性缴清。
办法要求,按照“采前有方案,采中有治理、采后有验收”的原则,矿山企业应在开采的各个阶段委托第三方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矿山企业应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要及时治理、主动治理。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可申请使用保证金用于矿山地质灾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办法还明确,保证金可用于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矿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废矿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需搬迁、治理或赔偿(补偿);矿区地质环境的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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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