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煤矿安监局下发通知,对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复产复工作出要求。
一是严格复产复工条件。
经专家论证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煤矿,首先履行复产复工程序;
存在隐患和问题的煤矿,督促其认真整改,经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再履行复产复工程序;
煤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不准复产复工。
二是严格复产复工程序。
专家安全论证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企业初步验收后,提出复 产复工申请,将复产复工申请和专家安全论证意见报告监察分局。
如专家论证意见与实际不符要重新论证。复产复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整改不充分,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责令继续停产整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按程序关闭退出。
三是确保安全复产复工。
对复产复工方案认真审核,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做到安全稳妥复产复工。复产后要督促煤矿企业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核减20%产能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