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初始和基层。直辖市、其他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层级监督的法定职责。
《通知》要求,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一要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公开的征地信息要全部公开;总结推广基层征地补偿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优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加快征地历史信息补录,增强信息查询的便捷性。二要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划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职责,规范违法案件受理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注重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手段,及时以适当形式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分别反馈投诉举报人。三要分类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纠纷矛盾。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纠纷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责依法区分处理。四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减少行政纠纷。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改革目标,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以强化空间用途管制为核心,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继续推动矿业权审批权下放,实施减证便民,规范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指南和标准化流程,为群众做好服务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执行审批时限要求,依法按时办结审批事项。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业务承办机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职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反馈机制,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通报制度等。
《通知》明确,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充实办案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业务支撑,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