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正式获批实施。《规划》在分析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划分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布局、重点工程,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方式,制定了实施措施。
《规划》明确,到2020年,烟台市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要达到60%,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的采煤塌陷地要达到80%,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力争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要达到80%,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要达到50%,“矿山复绿行动”地质环境治理要全部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要达到80%。
到2025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规划》强调,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力争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为90%、80%、50%左右。
深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问责体系,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模式。至2020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废弃矿井预防、治理、监测工程。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程监督管理。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新建矿山准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矿业权人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烟台市建立4个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各县(市、区)建立2个~5个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健全和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到202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矿山企业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情况,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决策支撑能力。△(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