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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长年度被扣除12分 五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来源:煤炭信息交易网  日期:2020-04-09  浏览量:544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消息,为加强对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办法》),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办法》列举了13种一次性扣12分的情形,并规定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根据《办法》,对该矿长的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每个年度周期记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记分。

《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存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扣6分。

《办法》同时规定了两个加分项:自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扣分的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对一次性扣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

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发挥煤矿企业“关键少数”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

第三条 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四条 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起,由煤矿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

第五条 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第六条 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记分项,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考核记分,不得因矿长已受到处理、处分、处罚而不予以考核记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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