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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地质勘查行业外部工作环境建议书
来源:中国矿业网  日期:2015-05-28  浏览量:851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改善地质勘查行业外部工作环境建议书
  
  (审议稿)
  地质勘查行业外部工作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查工作新体制和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地质勘查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地质勘查行业刚刚经历了十年黄金期的超常规迅猛发展,正处在适应新常态的深度调整期。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研究和解决当前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的现实问题,构建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的政策、法规、制度框架,对促进我国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现实和长远意义。对此,对改善地质勘查行业外部工作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
  (一)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担当。
  (二)理顺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简政放权落到实处。力求做到:门易进、事好办、章可循;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立为难、渎职不为、失职违纪。
  (三)建议地勘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质勘查立法工作;适时颁布“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等相关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工作区域内相关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地质勘查工作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和相互促进。
  (四)各省、市、自治区的地勘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颁布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评估报告,公布地质勘查工作环境中矛盾聚集的“临时用地”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的意见和措施。
  (五)建议修订《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率先在财政出资项目中列支土地占用、青苗补偿、环境保护等预算科目;明确上述支出占地勘项目投资经费的比例,保证补偿款项有据可依、有标可循。
  (六)地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地质勘查项目的土地占用、青苗补偿、环境保护等款项进行审计,实现补偿款的专款专用,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二、保障作业环境主体的权益
  (一)明晰地质勘查作业区的环境产权及矿产资源使用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作业区内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尊重勘查区内水土、植被、森林、文物、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的执业权利,科学评估地质勘查作业对环境的影响、破坏与恢复问题。
  (三)建立利益主体和谐共处的勘查示范区,引导地质勘查作业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居民的和谐相处。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监管机制,要求地质勘查作业单位设立各种警示与防护设施,并及时治理和恢复所破坏的坏境,防止临时施工对当地居民及牲畜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明确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一)投资主体要依据地质勘查作业工作环境的实际成本测算投资预算,并保证投资额及时到位。
  (二)投资主体要密切关注地质勘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勘查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居民及相关行业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
  (三)保证勘查工作环境投资专款专用,以维护地质勘查单位在工作区域内的整体形象与口碑。
  (四)向当地居民宣传地质勘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五)认真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协调安置勘查占用地的居民临时就业,适度提供公益性、福利性赞助和服务。
  四、规范协调利益主体
  (一)各级地勘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调解委员会,担当起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的调解职能。协调地质勘查作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其它行业管理机构、企事业法人、土地承包者及居民之间的矛盾。
  (二)各级地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下设地勘专业协调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和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的有关事项,并向中介化服务方向发展。让勘查作业人员从繁琐的矛盾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从事地质勘查专业技术工作。
  (三)建议地勘行政主管部门聘用长期兼职律师,为所在地区的地质勘查作业单位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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