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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所有矿山,3年内须建成绿色矿山
来源:绿盟  日期:2019-11-13  浏览量:839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11月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要求全省矿山在《办法》印发3年内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办法》要求,办法发布之日起,生产矿山原则上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随着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来袭,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发布停限产的通知,国家对矿山修复的治理也越来越重要。虽然对矿山修复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国家通过另一种方式减少了我们修复的压力!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的提案》时表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将列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内容。

自然资源部表示,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上,现阶段重点加强三项工作,持续规范和强化矿山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1、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方案合并编制,强化监管,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加强监督管理。

2、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制度改革,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3、全面推行矿区规划环评,强化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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