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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国家行动
来源:全球矿产资源网  日期:2017-05-16  浏览量:905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矿产资源粗放式开发利用模式该与时代告别了。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环保要求的遗害已经让我们无法承受了。

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这被业内称之为颇具含金量的一份文件。

5月1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绿色矿山建设动员部署视频会,部署启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分别派出的相关领导悉数到会。绿色矿山建设已经不再是国土资源部单个部门的事了。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走出一条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子。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在绿色矿山建设动员部署视频会上要求,各地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劲头,一锤一锤钉钉子,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国家规划

“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凌月明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中央面向未来提出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凌月明表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业产业是重要支柱性产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矿业转型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矿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俞正声主席和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青藏高原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矿产开发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好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工作。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2016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部署。2016年11月,国务院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凌月明说。

“我国矿业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福祉做出了巨大贡献。绝大多数矿山建设都较好落实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依规做到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不过,凌月明也毫不讳言地表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破坏、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采矿引发地面塌陷,特别是采煤塌陷等灾害严重,对矿区周边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二是占用损毁土地数量巨大,累计超过300万公顷。三是破坏区域地下水系统,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泉流量减少甚至干枯,影响地表植被等生态系统。四是废渣废水污染水土环境,全国固体废渣积存量超过480亿吨,矿山废水年产出量超过110亿立方米,污染隐患较多。

“这些问题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因此,加快环境整治,转变发展方式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任务十分紧迫。”凌月明表示,我们必须主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努力服务改善民生。

凌月明说,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有力抓手,要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强规划、标准、政策制定和实施,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绿色发展制度体系。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凌月明强调,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绿色矿业发展新局面。

将建50个以上绿色矿业展示范区

“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凌月明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记者了解到,根据《实施意见》,今后,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正在生产的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凌月明表示,未来将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此外,将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技术、新方法,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引领矿业转型发展。

凌月明要求,要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构建长效机制。

凌月明说,标准体系建设是重要基础性工作,总的想法是,地方先行,行业跟进,力争经过三到五年的实践,逐步总结形成全国性的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为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他提出了三大目标任务:

一是尽快制定地方标准。《实施意见》明确了石油、煤炭等7个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从面貌内涵、建设重点和总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各地要结合实践,因地制宜,细化量化,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发挥“标尺”作用。近日,浙江湖州印发了首个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走在前列,各地可学习借鉴。

二是及时总结制定行业标准。中国矿业联合会、各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尽快总结形成区域差别化、大中小规模差别化,特色鲜明、简洁管用的行业标准。鼓励制定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三是逐步推出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会同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总结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国家标准研究,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制定计划,最终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互配合,主要行业全覆盖、有特色的标准体系。

凌月明指出,绿色矿山建设是硬任务,工作推进要有硬手段。《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新建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凌月明强调,政策措施很明确,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对生产矿山,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达到建设要求。各行业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凌月明还专门对地质勘查行业做了特别指示,绿色勘查是地勘行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保障地质找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抓紧在全行业推广实施。一是抓紧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二是要加强绿色勘查理念的宣传;三是加强绿色勘查的技术、设备的研发。

四类政策利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六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等4个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激励政策措施。”凌月明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细化落实,用活用足。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二是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三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三是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五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记者了解到,对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凌月明要求,中国矿业联合会、各行业协会继续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广大矿业企业,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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