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6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按照《通知》基本原则,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提出,要从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以及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其中,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此外,《通知》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其中要求各地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