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有关规定,经企业自评,旗县(市、区)各部门联合初审,盟市各部门联合组织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审定、公示,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资料核查、实地抽查、协调机制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将40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果,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 件: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的40家矿山名单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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