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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策力度支持绿色矿山建设!云南出台方案
日期:2025-04-17  浏览量:116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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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快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和《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将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壮大资源经济奠定坚实支撑。

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创新驱动、分类施策、协同监管、动态管理,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小型矿山,各州(市)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方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开发利用、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方案,落实规范管理、集约高效、环境保护等要求。矿山企业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二)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要求,对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同步建设绿色矿山,按时限要求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大、中型持证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除外),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三)提升创建水平

1.加强综合利用。积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加强绿色开采,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开采方法,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大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废石、废水和尾矿等资源的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促进节能减排。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持续降低矿山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强化开采、选冶全过程绿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推进以铁路、管道(皮带)、新能源重卡或国六排放车辆为主的清洁运输方式,切实提高清洁运输量。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和年度能源管理计划,促进绿色低碳开发。

3.深化环境治理。强化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环境影响。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矿山废石、尾矿、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规范监管,做好污染源头预防和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持续优化矿山功能分区,加强矿区绿化,提升矿容矿貌。

4.引导科技创新。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依托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

5.构建企地和谐。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公开申诉回应制度,畅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居民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改善矿山及周边人居环境,促进企地良性互动,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用地保障。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盘活存量采矿用地。

(二)加大用矿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三)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的,可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四)创新绿色金融。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4月—6月)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召开动员会,向矿山企业宣讲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遴选程序等政策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5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与持证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签订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2028年9月)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压茬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到2025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20%大型、1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6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40%大型、3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7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70%大型、6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8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8年10月—12月)

2028年12月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总结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日常调度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既有预算统筹保障。督促新建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督促已有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和下年度建设计划。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

(四)加强名录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只设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

(五)加强考核评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建设。各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云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综合督查工作。

(六)加强宣传推广。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推广先进典型,对推动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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