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应包含报告主体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活动水平及来源、排放因子及来源等数据,并建立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报告主体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建立监测计划和台帐记录,保存和归档数据和文件,并实行内部审核制度。
一、报告格式及内容
报告主体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报告: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应包括报告主体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报告主体应以CO2当量的形式报告本企业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以质量单位报告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CO2和N2O排放量、CO2回收利用量、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量、以及本指南未涉及的但依照其他指南应予核算和报告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源及排放量。
(三)活动水平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结合碳源流的识别和划分情况,分别报告所核算的各个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并说明它们的数据来源或文档出处。
(四)排放因子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分别报告各项活动水平数据所对应的含碳量或其他排放因子计算参数,并说明它们的数据来源、参考出处以及予以选定的理由。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分条阐述企业希望在报告中说明的其他问题或对指南的修改建议。
二、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应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包括:
(1)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2) 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定期监测主要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关键原材料和产品的含碳量、以及重点燃烧设备的碳氧化率;
(3) 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帐记录;
(4) 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数据和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
(5) 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