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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绿盟  日期:2019-03-06  浏览量:1486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服务联盟绿色矿山技术中心进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为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我联盟结合联盟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对现行《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奖励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奖励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5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15号楼125室(邮编:100083),请在信封上注明“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电话: 010-82717271,18614006818

3.传真:010-82717271

4.电子邮件:342823420@qq.com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2019年3月6日



附件:

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矿山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行业(简称“行业”)的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的组织申报以及配套奖励。

第三条     联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科技奖评审活动。

第四条     联盟鼓励联盟成员自行通过联盟以外渠道申报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和行业科技奖。

第五条     联盟科技管理部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设立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授奖项目奖励的审批。联盟奖励领导小组由联盟相关的主要领导和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     联盟科技管理部负责科技奖的评审与授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当年科技奖项目申报情况从联盟矿业智库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章   科技奖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分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杰出青年绿色矿业发展贡献奖四类,其中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其余三个类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进步奖

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以及标准、规范等成果可以申报联盟技术进步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产品、新材料类

结构新颖,有新型功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符合相关规范,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类

技术水平先进,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知产产权、专利等奖纳入技术进步奖统一评定。

(二)、自然科学奖

1.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2.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发明;

3.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4.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三)、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

在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绿色勘察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大型工程,大型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大型绿色矿井建设工程的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中,采用新工艺、新模式、新技术,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在安全生产、地质灾治理、节能降耗、废弃物排放、以及对噪声、粉尘、地热等的治理有明显改善。

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改造升级等具有示范作用。

(四)、绿色矿山青年科技奖

1.年龄不超过40岁的科技工作者;

2.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等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获得国内外高度认可的;

3.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

第十一条 凡申报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已得到实际应用一年,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需要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专利奖的主要专利需要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需有立项报告和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同时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已申报或获得省部级或以上政府奖励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科技奖的评定将根据成果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情况、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形成新兴产业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提高联盟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及经济效益的贡献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级别,自然科学奖、绿色矿业重大工程奖、绿色矿山青年科技奖分一等、二等二个级别奖。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或联盟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领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或联盟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对行业或联盟科技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技奖对授奖项目中的完成人员数实行限额: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

第十六条  联盟确定科技奖的组织申报单位,组织申报单位按行业或者区域来划分,每年在申报文件会明确,对于没有明确的行业或区域,直接上报到联盟,对于已经明确的组织单位的行业或区域,先上报到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 材料送审

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绿色矿山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胶装成册,盖章后报送组织单位或直接报送联盟;

(二) 组织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科技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2.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合格;

3.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三) 材料审查

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组织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对于直接报送的到联盟的材料由联盟科技部负责审查。

(四) 正式材料受理

推荐单位每年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的《申报书》及有关附件一式3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联盟,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书》;

(二) 相关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

成果评价(或鉴定)证书;

⑵成果验收专家意见和专家名单;

⑶技术、产品检测报告和证明;

⑷产品的技术标准、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⑸专利证书、专利权要求书或著作权、版权证书;

查新报告。

2.应用证明:

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社会效益证明;

⑵用户使用证明;

(如果成果在同一法人企业内部使用,则需由企业主管单位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以及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完成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 受理

联盟可以受理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也可以受理成果完成单位直接报送的推荐材料。

(二) 形式审查

组织申报单位对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

联盟科技部负责对直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三) 评审

1.联盟按要求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采取回避制度。

2.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初评。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可以参加初评。初评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以函审或会议形式进行。

⑵复评。经初评入围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参加复评。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

(四) 公示

科技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复评结果在联盟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以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 异议处理

1.对拟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联盟科技管理部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

3.联盟科技管理部接到异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进行异议调查。

4.成果完成单位接到异议调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复意见,否则将撤销本次评审资格。

5.联盟组织专家对异议的奖项进行复议,由复议专家提出处理意见。联盟科技管理部处理意见报请联盟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六) 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的评审结果,报请联盟奖励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  获得科技奖的成果,由联盟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在联盟奖励基础上,酌情进行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盟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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