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发〔2018〕1号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目的
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政府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也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年检为进一步确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考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等级评估认定等提供依据。
二、年检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按照法规相关规定,接受2017年度检查。
三、年检方式及要求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分别到注册登记的市或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电子年检,采取数字认证和电子签章的申报方式。2018年1月开通年检填报系统,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bjsstb.gov.cn)填报年检材料并上传审计报告电子文档。
(四)2017年7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不需要出具和上传审计报告。
(五)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述时间节点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对2018年5月31日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年检办理地址和工作时间
(一)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咨询电话:96156、65396188
网站技术咨询电话:57702509-3555
(二)各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东城区民政局: 87556930/6934
西城区民政局: 83418229/30/31/32
朝阳区民政局: 67315981/5616/5502
海淀区民政局: 88862741/2704
丰台区民政局: 63258364/8310
石景山区民政局:88930537 68836991
门头沟区民政局:69844203
房山区民政局: 69370206/0238
通州区民政局: 69544425
顺义区民政局: 69421519
大兴区民政局: 69291442
昌平区民政局: 69744047
平谷区民政局: 69961573 89989007
怀柔区民政局: 69642047
密云区民政局: 69051347
延庆区民政局: 69147846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