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贵州省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按国家政策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共有七项,下面将这些政策的来源和支持方法进行介绍。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
2.优惠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二、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1.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那么可以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减征条件: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必须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等文件也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3.免征范围:只有符合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行为(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才能享受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只是将固体废物进行了简单的贮存或处置,而没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综合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那么是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享受主体: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享受条件:
(1)发票与凭证管理: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台账管理: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3)项目与标准: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4)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5)环保与税收合规: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特定轻微违法情形除外)。
五、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开采共伴生矿、开采低品位矿、开采尾矿减免征资源税。
1.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2.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免征资源税:对于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减免征资源税政策,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1.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政策
(1)政策内容: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执行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2.页岩气资源税减征政策
(1)政策内容: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2)执行时间: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
(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七、绿色矿山企业按相关规定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依法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定的,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