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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绿色矿山政策亮点频出
日期:2024-08-16  浏览量:1234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宁夏自治区七部门近期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宁自然资规〔2024〕5号)中提出了七点“强化政策支持”情形,对矿山企业非常具有吸引力,也非常具有操作性,对于推动宁夏绿色矿山建设将起到得要的作用。

1. 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2. 在整合区域矿业权时,绿色矿山企业具有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

3. 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本采矿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

4. 各地要适当降低对绿色矿山检查频次,新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1年内不再列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地核查对象。

5.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3年以上的绿色矿山,各地可探索使用银行保函形式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6. 对绿色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对绿色矿山建设进度较快、占比较高的市、县(区),在矿产勘查、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安排。

7.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同时,宁夏自治区也明确了“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90%大型、80%中型、100%小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为各省制定小型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要求提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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