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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06-28  浏览量:1256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监管工作,压紧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高、监管不严的问题,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建设绿色矿山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绿色矿山建设重大政治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层层传导压力,确保高标准、严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依据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处级领导包联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处级领导分工包联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申报、审核公示、名录管理等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能源部门负责完善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和方法、审核及转报煤炭开发项目,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调整地勘预算标准,落实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的经费,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政策的制定、基金专户管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草部门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做好各矿山企业矿区绿化规划治理工作。农牧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矿山企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治理规划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审查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按照最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年度基金计提率达到100%。 

  二、完善规划体系,推进连片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牵头负责健全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回头看”方案(内自然资字〔2022〕71号)评价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规划,将辖区内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各旗区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组织旗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相邻矿山(包括无主矿山)集中连片治理方案,集中连片治理区应当统一治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施联合治理,制定产业发展方向,集中打造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重点推进鄂托克旗棋盘井地区,达拉特旗高头窑、青达门、朝脑梁地区,准格尔旗黄天棉图、川掌和羊市塔、薛家湾和魏家茆地区,东胜区北部地区,伊金霍洛旗矿区等相邻矿山集中连片治理,着力形成现代农牧、观光旅游、光伏发电等产业多元发展的生态治理模式。各矿山企业要科学制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标准、资金投入、完成时限,稳步有序组织实施。同时,对露天矿山形成的采坑,要因地制宜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 

  三、严把质量关口,加强评估管理 

  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现场初评,初评符合要求的,由旗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招聘第三评估机构开展核查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跟踪监管第三方评估工作,经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0分),由市自然资源局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按照“谁核查、谁评估、谁跟踪、谁负责”的原则,凡旗区初评及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跟踪监督工作,均需严格履行签字背书程序。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旗区人民政府初评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评估过程中把关不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依程序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全市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核查工作。 

  四、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全面提升已纳入国家及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监管力度,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全市要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降、问题不反弹。各旗区要严格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监督性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各旗区绿色矿山总数的20%,抽查结果于每季度末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结合实际,各旗区积极推选不少于2个以上的绿色矿山样板项目,发挥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以清单形式下发,并定期通报,由旗区人民政府限期推进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上报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绝整改、工作不力及未按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的矿山企业,各旗区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应急等行业部门职能作用,采取不予发放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煤管票证、限批土地等措施进行严厉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关停处理。对移出名录矿山企业整改工作滞后的,将根据《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旗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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