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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为基层减负
日期:2025-03-27  浏览量:75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潮新闻记者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获悉,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期强力解决部分地区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跑矿次、质量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力防范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共分14条,分别涉及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等。

在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综合考虑矿山数量、灾害程度、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因素,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实施差异化检查。不得随意检查、选择性执法,严禁以调研、指导、帮扶等名义变相开展执法检查。

《通知》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矿山分级分类检查办法,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将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

《通知》还对执法检查频次作出规定: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在执法检查主体方面,《通知》也提出了严格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确实需要的,经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技术支撑等辅助性工作。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严禁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沈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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