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工作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推动绿色矿山行业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做好绿色矿山行业团体标准制定、修改工作,完善绿色矿山行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体系,我联盟特制定《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刘善勇 010-82717271 342823420@qq.com
附件: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2019年7月2日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精神和联盟章程等有关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是汇集行业共识和需求,对绿色矿山建设过程全生命周期中有关管理体系、技术与装备、第三方服务等具有指导引领意义的标准。
第三条 联盟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团体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和行业现行强制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联盟成立团体标准委员会,承担团体标准的规划、计划、立项审议、标准审查和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团体标准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
2.组织标准委员会标准的立项、审查、督办等具体工作;
3.组织标准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六条 联盟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和废止共八个阶段。
(一)提案。任何自然人和组织依据团体标准规划和需求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报标委会秘书处。
(二)立项。秘书处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上报标准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标准承制单位等进行审查和确定,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联盟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起草。标准承制单位对标准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标准承制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向社会、标准所涉及的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天,反馈意见数量应不少于30份。标准承制单位应对反馈意见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草案修改,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标委会秘书处。
(五)审查。送审材料经秘书处初审后(格式、材料齐全、意见数量等),提交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材料,退回标准承制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1.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召集标准专家委员会,采用函审或审查会议的方式组织审查工作。审查组由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起草组人员不得担任审查组专家。
2.标准草案需有3/4 以上的审查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审查组应给出审查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六)发布。由联盟理事长办公会最终审核和批准发布标准报批稿。
1.标委会秘书处将报批材料提交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核和决定批准。
2.获得批准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校准和编码等工作,形成标准发布稿公布,并整理归档。
3.未获批准的报批稿,根据批示意见返回相应工作阶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从相应阶段开始按顺序重新执行本程序。
(七)标准的解释。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标准发布后出现新技术新产品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由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会同标准委员会解释。
(八)复审。标准实施达5年的由标准委员会进行复审,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九)废止。经复审确定为废止的标准,标委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报联盟同意后发布标准废止公告。
第七条联盟团体标准编码规则。
1.中文标识: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2.英文标识: GRM/T
3.编号规则:
T(团体标准标识)/GRM(团体代号) XXXXX.XX(顺序代码)-YYYY(年份)。如:T/ GRM 10001.XX-2019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联盟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盟同意,不得销售。
第九条 标识。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团体标准”,英文标识“GRM/T”。各机构和部门只有在获得联盟授权的情况才能使用此标识。
第十条 涉及专利。联盟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编制组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单位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以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单位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共同标准。联盟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就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就相关责、权、利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法律维权。联盟保留对涉及联盟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所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