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8日电 2019年2月11日晚,陕西宁强县发生一起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该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道指出,该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公交驾驶员未系安全带,违规操作单手控制方向盘,导致车辆左前侧碰撞公路左侧路肩上的垃圾桶后撞击在防护栏上,坠落至嘉陵江。同时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人员干扰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回放:
2019年2月11日下午16时13分,驾驶人唐科军驾驶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公交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强公交分公司)号牌为陕F52868的“恒通客车牌”大型普通客车,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出发前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阳平关镇,17时50分29秒,唐科军左手握方向盘,右手握车档杆,驾驶车辆开始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向左侧变道行驶。17时50分33秒,当该车行驶至省道陕S103(阳平关镇至青木川镇公路K2+800m)处,车辆一直向左侧行驶(唐科军未系安全带),车辆左前侧碰撞公路左侧防护栏边上垃圾桶后撞击在防护栏上,造成驾驶员突然身体失衡向右摔倒在车内,由于惯性作用下身体突然右倾带动左手使方向盘瞬间逆时针转动,致使车辆撞断护栏驶出路外,与路外边坡皂角树触碰后,坠落至距离路面22米的嘉陵江。
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车辆驾驶人唐科军(已在事故中死亡),男,出生于1971年4月29日,初中文化程度,属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公交分公司驾驶员。经查,唐科军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另经技术鉴定及询问调查,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人员干扰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唐科军未系安全带。
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时,12路公交车陕F52868驾驶员唐科军未系安全带,左手掌控方向盘、右手扶持档位杆(此姿态长达1分23秒)违规操作,在车辆变道时(右道变左道),仍然单手控制方向盘,未及时回正方向,导致车辆左前侧碰撞公路左侧路肩上的垃圾桶后撞击在防护栏上,撞断护栏与路外皂角树碰撞,坠落至嘉陵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报告认为,事故间接原因有如下几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公交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2、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公交分公司,公交客运源头安全管理缺失。12路公交线路青木川镇终点站无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制度。
3、宁强公交分公司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和意识不强。
4、宁强公交分公司建立的公交车辆动态监控设施未发挥有效监控作用,监控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
5、宁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宁强县公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稽查工作不到位。
6、宁强县交通运输局对宁强公交分公司监督检查不彻底,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同时,调查报告提出,建议由宁强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鉴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驾驶员唐某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调查报告建议,给予宁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宁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宁强公交分公司监控管理员洪某洋、宁强客运公司公交科科长王某波等14人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