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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黑名单”管理 强化失信行为惩戒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日期:2015-08-19  浏览量:638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出台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安全监管和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监察执法,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制约和惩戒,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发布公告,首次公布煤矿矿长“黑名单”,对2014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负有主要责任的13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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