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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法处置僵尸企业正当时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6-06-06  浏览量:560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中国证券报: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到现在已满9周年,九年来实施效果如何?未来清理僵尸企业的任务艰巨,破产法的作用是否会更显著?

李曙光:我国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颁布通过,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到今年6月1日已实施九周年了,但这九年实施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近几年,从市场退出的企业约有七十万、八十万家,主要通过行政上的注销、吊销程序退出,但通过司法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只有2000家左右。以2014年企业退出市场方式的数据为例,全国企业注销数量为505866户,吊销数量为214130户,而全国法院一共审结的破产案件为2059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比例很少。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本应进行清算,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后方能退出市场,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因素而未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4年,吊销后又注销的企业数量仅占全部企业吊销数量的11.03%,这也是产生僵尸企业的重要原因。

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是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新常态。伴随着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老化、国企利润下降、产能过剩的问题愈加突出。我国27个大行业中21个产能严重过剩,首当其冲的是八大行业,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有色金属。这八大行业中的许多企业亏损经营,负债累累,又不能正常退出市场,形成严重的僵尸企业现象。这些僵尸企业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也损害了那些希望尽快摆脱债务负担、轻装上阵的股东利益,而且还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持续生产信用垃圾,对经济结构与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产生影响,制约金融改革、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

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僵尸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杠杆率,加剧产能过剩,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创造性毁灭”作用的正常发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下一步,为了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中国经济更健康发展,建立一个有信用的市场经济,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法非常重要、非常关键,是治愈当前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

周放生:当前我们处于用市场经济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和困境企业的关键时期,把十年前通过的破产法真正应用起来,逐渐由行政方式转向市场方式处置正当其时。上一轮也就是二十年前国企三年脱困时期,也处于类似阶段,产能严重过剩,国企脱困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方式去产能,比如政策性破产、下压产能指标、定压产能进度。这么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行政干预不能说没效,但并不能最终解决经济面临的问题。目前又进入这样一个阶段,是继续用行政方式,还是用市场方式?我认为,十年前从人们的观念、法律的条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看,当时还不完全具备用市场方式来解决,而现在应该说基本具备用市场方式处理僵尸企业和困境企业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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