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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协发布钢企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公示新规
来源:中国冶金装备网  日期:2021-11-22  浏览量:1027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11月15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另发)。


《规定》要求对在公示申请评审期间或公示后存在违反《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以彰显超低排放公示工作的示范性、引领性和严肃性,保证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工作真正起到指导钢铁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公众监督作用。

《规定》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动态调整程序、恢复公示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相关规定(试行)

各相关单位:

为彰显超低排放公示工作的示范性、引领性和严肃性,保证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工作真正起到指导钢铁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公众监督作用,现对在公示申请评审期间或公示后存在违反《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9〕922号)要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做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终止申报或撤销公示的如下相关规定(试行)。

一、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况,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已公示的企业撤销公示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因生态环境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

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

4.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

5.数据、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6.发生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7.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8.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

9.企业主体设备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设备隐瞒未报被查处的;

10.其他被企业、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存在不满足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文件要求的,不得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已公示的企业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存在以下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撤销公示,并向社会通报。撤销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1.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2.未按要求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

3.公示申请材料中企业公示边界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被企业、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动态调整程序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将积极发挥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作用,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家对以上相关情况等进行调研核实并集体讨论研究,报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将及时调整公示名单。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将终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

四、有关恢复公示

对终止公示申请和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为鼓励相关企业在遵纪守法前提下,快速、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为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继续努力进步,终止和撤销期届满后,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环保节能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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