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按照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国标委工一联〔2011〕 12号)有关要求,经考核评估,确定“生物柴油生产过程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等21个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合格,“造纸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等3个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终止。请你们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积极向全行业全领域推广循环经济标准化典型模式案例,促进循环经济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结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