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8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评估对象
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
“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特征指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入选和应用(L1)、绿色矿山创建(L2)、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L3)、尾矿和废石资源利用(L4)等。
(三)评估内容和方法
1.矿山评估包括“三率”指标和特征指标,评估值以百分计,其中“三率”指标评估值占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评估值占评估总值的20%。
“三率”指标评估值:采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明确的极差标准化法进行评估。将矿山“三率”实际值与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的差值作为矿山“三率”提高值,按照赋予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形成评估值。
特征指标评估值:按照特征指标加分规则(附件2)对矿山L1、L2、L3和L4等四项特征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形成评估值。因矿种或资源特点等客观因素导致矿山确无L3、L4指标的(如地热矿泉水、砂石矿山等),缺失指标权重可分配到其他指标。L1、L2为固定指标,其权重不可分配。
2.地区评估以不同县的“三率”平均提高值为基本指标,开展极差标准化处理。矿山“三率”平均提高值是地区内所有评估矿山的“三率”提高值的算术平均值。特征指标采用辖区内参评矿山特征指标的算术平均值。
(四)排序划档
综合“三率”指标评估值和特征指标评估值将评估对象划分为领先、正常、落后3个档次。
特征指标所占分值最多提高一个档次。评估对象低于三个的不再划档。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在地区评估中予以适当加分。
(五)评估成果应用
在矿山和地区评估中,划定为领先档次的,可在项目申请、绿色矿山创建、用地用矿及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等方面予以支持;划定为落后档次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
(六)特殊情况
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单项指标值按照“三率”标准一般指标计,相应矿山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
1.因政策等原因无法进行选矿或共伴生资源回收作业的,以及“三率”实际值无法达到一般指标的;
2.因资源类型特殊导致某项指标无法适用“三率”一般指标的。
三、实施步骤
(一)数据填报(每年3月底前)
矿业权人全面、真实填报信息公示系统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附件3),对填报数据畸高(低)或信息异常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核实修正。
(二)数据审核(每年5月底前)
技术支撑单位以市为单元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信息公示系统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等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自洽性进行审核,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调查评估对象。
(三)实地核查(每年9月底前)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数据指标超高或超低值、信息异常、数据缺失的矿山开展实地核查。针对中央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评估划档(每年11月25日前)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矿山)》和特征指标加分规则,对辖区正常生产矿山进行评估划档,形成调查评估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1月25日前统一报送省厅。
(五)提交成果(每年12月20日前)
省厅对各市上报的评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存疑的数据或评估结果进行核实,开展县(市、区)评估划档,形成全省调查评估成果,于12月2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
四、职责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
统一部署开展全省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组织调查评估技术培训;指导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县(市、区)调查评估和排序划档,形成省级调查评估成果;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成果应用。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协助省厅开展县(市、区)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的审核和抽查核查;审核县级调查评估总结报告;督促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县(市、区)进行整改。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管控等工作,督促矿业权人填报信息公示系统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确定调查评估矿山名单,开展调查评估和排序划档,形成调查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按照规定将调查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对象,督促有关矿山企业采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工作,监控调查数据质量,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调查评估任务。
(二)强化责任追究
因填报错误、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评估结果偏差的,矿业权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与调查评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技术支撑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确保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完整、取得实效。
(三)严格信息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评估结果应按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评估结果的保存保管和保密工作,按照管理工作需要控制通报范围和通报内容。
(四)保障工作经费
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20〕6号)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常态化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五)做好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调查评估工作的意义、进展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社会积极参与,为常态化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积极开展调查评估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提升矿山企业数据台账管理和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2.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特征指标加分规则.doc
4.XX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