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分类分级管理露天开采矿山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精细化分类与分级管理。
《通知》提出,通过设定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等准入门槛,建立市级矿山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利用,引导矿山企业向高附加值方向转型。
《通知》明确,露天采石场是指露天开采原石,经破碎、筛分等简易工艺加工后,产品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础建材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露天采石场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应达到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矿山是指露天开采矿石,经深加工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矿山,以及露天开采型材或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
《通知》要求,建立市级管理露天矿山及矿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各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和生态环保要求,科学编制管理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市每两年对目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建议。
《通知》强调,鼓励对市级管理矿种同一矿区或成矿带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利用和科学化配置;坚持“关小改中建大”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准入要求,引导资源配置向中型及以上矿山集中;支持全省各地合理开发利用特色优势矿种,引导矿山企业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转型;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市目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乱开口子、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中国矿业报 李阔 贺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