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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日期:2026-10-20  浏览量:51  文字:【大 中 小】【加粗】【高亮】【还原】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统筹做好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确定后,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材料和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论证报告开展正式查询,查询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或建设项目选址调整须重新查询。

  《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未与矿业权、储备矿产地、矿区和已查明矿产资源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重叠的,无需编制评估报告,查询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供地必要依据;重叠的,建设单位须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通知》强调,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同时,通知明确了5种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情形: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因勘查作业、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及配套设施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已批准矿产资源的;与埋深超过1200米的石油、烃类天然气和盐类矿产资源重叠且经论证对勘查开采活动无安全影响的;与历史上有开采行为且矿业权已注销的煤矿重叠的;与地热、矿泉水资源重叠,但不与井口及Ⅱ级保护区重叠的。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与有效矿业权重叠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含双方对影响区范围均认可、建设单位承诺做好补偿事宜、矿业权人知晓压覆后对矿业权的影响并同意压覆本矿业权等内容。建设项目实施导致有效矿业权不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予以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原则上应包括影响区范围内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担的地质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后续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损失。

  《通知》要求,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在供地前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或审批(审核)意见。用地批复撤销或失效应与矿产资源储量库更新做好衔接。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矿业权无需调整矿区范围。(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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