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茶君获得的文件显示, 2017年5月17日,山西省经信委印发《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符合一定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部分余量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
《实施细则》篇幅不长,观茶君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煤电企业都可以享受厂用电政策,具体要满足三个条件。
1、煤矿(含洗煤厂)与电厂须处在山西境内,且以资产为纽带形成同处于一个煤电企业的关系。即文件所要求的“山西境内的煤矿(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2、煤矿与电厂之间的距离须满足要求:煤矿(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
3、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
二、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的申请程序。
1、申请:由煤电一体化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委。
2、核定: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申请表、实施方案、用电项目变更接入方式可行性报告、企业产权归属证明等)进行核实,确定具体试点企业。
3、接入变更:对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
三、厂用电余量电量可参与市场交易。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原则上将参与厂用电供电的发电容量,按整机划分为自用机组和公用机组,自用机组自用后的余量电量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观茶君觉得这是《实施细则》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而这一亮点可追述至2016年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第十四条。《实施细则》也正是据此而制定。
另外,观茶君还注意到,山西省《关于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提出了“探索“煤-电-X”产业发展新路径”的设想,也就是不仅仅是煤电联营,还要和高载能项目结合,也就是文件提到的“探索煤电一体化企业延伸产业链,投资新建现代高载能项目或重组存量高载能企业,形成循环发展新模式。对煤电联营企业与高载能企业组成同一投资主体,高载能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发电机组满足自用负荷后,余量电量参与市场竞争;鼓励煤电联营企业与下游高载能企业相互参股,相互参股20%以上的,允许发电企业至少一台机组与高载能企业签订长期直接交易协议。”
如果对照上述《实施意见》来看,观茶君猜想现在的“煤电联营”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后续应该还会有动作。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