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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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五类情形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包括开采或破坏的矿产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往往形成利益链条,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环节成为了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从宽处理情形,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