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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力度
来源:中国矿业网  日期:2015-07-16  浏览量:722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新疆人大常委会近日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区内多个地州市矿产资源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下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提交了报告。
  据了解,新疆2009年起连续多年开展地质勘查项目专项检查,目前已累计专项检查地质勘查项目5592个。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限期整改,目前,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由2009年的1846个减少到2014年的178个。2014年以来,自治区还针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反馈问题,开展了矿产资源专项治理工作。在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方面,截至2014年底,新疆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1365个、缴存金额17.27亿元。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自治区内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检查组认为,自治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十分突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难度较大,地质勘查工作基础尚显薄弱,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检查组建议,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林业、畜牧、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实现自治区“两个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查组指出,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力度,明确矿产资源鼓励开发区、限制开采区及禁止开采区,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立在科学规范、依法有序、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基础之上。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体系,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严把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新设立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已经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搞好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
  检查组强调,自治区要加快对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步伐,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出台关于地质环境的相关规定,明确矿山服务年限,探索有序退出机制,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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