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召开的第7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此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先垦后用、规范运作;确定权属、维护权益;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定期考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对象的适宜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并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在复垦管理方面,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申请下达复垦利用计划指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的复垦利用计划指标,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论证批准。省直管县(市)编制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论证批准。经批准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根据《办法》,试点县(市、区)要及时将试点立项审批、复垦进展、验收情况、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情况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备案,确保试点在可控范围内开展。在线监管系统报部数据严格执行“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区管理台账,对复垦和建新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将每年定期对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受理下一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申报的依据。□
编辑:宫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