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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矿权排他性政策应适当调整
来源:中国矿业网  日期:2016-03-16  浏览量:362  文字:【 】【加粗】【高亮】【还原

“调整我国探矿权排他性政策,对新发现的铀矿等战略资源的找矿线索应及时登记探矿权,以保证找矿单位及时深化线索、形成突破。”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院长李子颖表示。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一区域内只设置1个探矿权,这对保护探矿权人的权益、维护正常勘查秩序是必要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适宜的。”李子颖话锋一转,但这一排他性政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成为制约实现更多、更大找矿突破的瓶颈。如鄂尔多斯盆地,在同一垂直剖面上分别赋存有铀、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多种矿产,排他性矿业权政策可能导致开1个矿而丢几个矿的情况。
“排他性政策的这种制约还表现在个别特殊矿种上,如战略矿产铀矿特别是砂岩型铀矿上。”李子颖说,铀矿特别是砂岩型铀矿比较特殊。从技术看,铀矿成矿理论、调查勘查技术规范和标准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体系,非铀矿专业勘查队伍不经相当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无法掌握。因此,综合勘查要落实在铀矿上,存在很大理论和技术障碍。从使用看,铀矿具有军民两用性,国家要保障国防安全,国内铀矿保障程度是根基。从环境安全看,铀具有放射性,查清铀矿分布情况是保证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要保证国防和核电战略安全,尽可能地提高国内铀资源的保障程度,就必须破解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这一矛盾。”李子颖建议,首先,在战略资源铀矿矿业权设置上贯彻国家战略思想,对其矿业权政策执行特殊实施策略。对有资质和经验的勘查队伍发现的铀矿找矿线索,无论其产地是否设置有其他矿种矿业权,只要有单位申请均应及时为其登记探矿权,以利于进一步深化直到形成找矿突破。其次,尽快修改、完善矿产勘查开发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解决特殊地区特殊矿种矿业权设置问题。第三,及时制定原子能法,推动放射性矿产勘查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放射性矿产资源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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