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岭砂石开采的大门正式关闭。
“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
3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上述条文将彻底关上秦岭砂石开采的大门。
秦岭深处美如画
从2017年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陕西省委、省政府反馈秦岭违规开采矿山等问题,到2018年陕西省严肃查处开发区域采矿采石采砂,再到秦岭别墅问题爆发,曾经作为西安市周边砂石主要供应者的秦岭诸多砂石企业却越拆越少。
2019年,西安市印发秦岭有关问题整改的推进方案,力争秦岭矿业权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而本次提交审议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正式关闭秦岭砂石开采的大门。
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
根据陕西省委决定,严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已有矿业权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着力解决乱采乱挖问题。
因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违反条例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海拔分界线调整为2000米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