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废弃矿山科学合理综合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高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效益。《意见》从空间布局优化、产权激励、指标使用、资源利用、金融扶持等五方面明确了11项具体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可依法依规将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于已经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但相关产业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在符合相关政策且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可按程序将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此外,允许相同地类等量置换,如果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可将相关内容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
《意见》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等相关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以依法依规改变废弃矿山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便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同时,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等产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
《意见》强调,废弃矿山剩余土石料可按规定对外销售,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项目,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土石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于现状为省级矿产规划重点开采区内的废弃矿山,具备重新设置条件的,可纳入矿业权区块,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梁小珍 王跃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