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提出,今后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划分,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
一是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凡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建设项目均需满足5项条件,即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煤炭工业专项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批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煤炭资源探矿权、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3项。
二是项目核准阶段。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省级层面不再作为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项目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定矿区范围、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文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项目核准批复、企业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共12项。
三是开工建设阶段。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原由省煤炭厅负责的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将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有:采矿许可证(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征用征收(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开工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共15项。
四是竣工验收阶段。对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宜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共8项。
最后是证照申领。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与此同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通过后领取《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意见稿指出,按照晋发〔2015〕3号文件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
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清理本级、本部门现有的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合并、下放、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纳入部门日常监管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对涉煤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落实各部门责任,加强监管。